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3-03-11 11:50:14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于2020年7月进行了最新的修改,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内容上有诸多修改。比如:公安机关发现需法律援助的需要在3天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公安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等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法院如果未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公安在执行时应当再次征求法院意见等等。

一、入室盗窃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新版的警察法到还有法律效力吗

不一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它纳入立法规划,属于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因为这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至2023年3月,所以这个法律草案很可能在这个时间内审议或通过。现行的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制定,2012年曾修订过一次,新修的人民警察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公安部在官网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9月7日公布,《人民警察法(修改)》属于第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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