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什么是银行支票
银行支票简称支票,存款户向银行签发,要求从活期存款账户上按一定金额付款的凭证。凡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给空白支票薄,存户凭以在其存款金额内签发支票。银行按照票面上签注的金额付款给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资本主义国家,支票可以流通转让,其有通货作用。支票上记载受款人姓名的,凭票付款的,称不记名支票或来人支票;在票面划两道平行线,表明只能在银行转账而不能取现金的,称划线支票,平等线支票或保付字样,由银行保证付款的,称保付支票。在我国,支票是向银行提取现金或输同城转账结算的一种结算凭证,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类,一律记名,不准流通转让。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通量,节约流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记名背书】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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