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6日,刘*明夫妇携子刘-伟到姑姑刘*英家做客。当日下午,刘-伟和另两个小孩在刘*英家房屋楼顶平台上玩耍,通过该平台可跨越到邻居胡*星、周*文家的楼顶平台上。刘-伟在越到邻居家楼顶平台时,不小心踩在房屋天井所遮盖的石棉瓦上,导致石棉瓦破裂,刘-伟从天井中坠落到房屋底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胡*星、周*文承担45%的责任,赔偿刘*明夫妇各项损失14.58余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认为:
天井存有隐患出事应担责
法院认为,胡*星、周*文家的天井平台已与邻居刘*英家相连相通,应当预见到天井处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石棉瓦也已使用多年,不仅风化变脆,载荷性极差,而且容易产生误导,使人误踏而发生坠落危险。但是,被告未对其所设置天井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导致刘-伟从其天井坠落而死。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刘-伟已满10岁,自身也有过错,其监护人也有一定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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