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本条所称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从广义来讲,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切医疗活动。从狭义来说,是指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其仅具有行政违法性。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违反规定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公安机关一般无权直接处罚,但是可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行医人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实施非法行医罪的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却仍然从事医疗活动。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犯罪主体可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关键在于非法行医人擅自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并不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就能成立非法行医罪。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