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货物后立即在短时间内结清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开始大批量取货并逃匿,一年内采用同样手段骗得价值近1600万元的电脑及配件。前天,犯罪嫌疑人蒋某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蒋某民不认罪。
经查明,2005年4月底至2006年6月期间,深圳市华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三公司)由同案人杨勇(另案处理)实际经营和掌控。2005年10月,深圳市南方同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和公司)以每部约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华三公司销售了85部戴尔笔记本电脑。华三公司收到货物后,在短时间内即将货款结清,从而取得了南方同和公司的信任。2006年4月至6月间,杨勇以向南方同和公司购买电脑和电脑配件为名,先支付相对少量的货款,取得南方同和公司信任后,派被告人蒋某民多次从南方同和公司大量取货,共取走南方同和公司价值共400万元人民币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以及希捷服务器硬盘,尚有280万元人民币货款未支付。同年6月5日,杨勇和被告人蒋某民逃匿。
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间,杨勇和被告人蒋某民以上述同样手段,多次骗取电脑、电脑配件及货款。
在法庭上,蒋某民拒不认罪。他辩称,自己并不是华三公司物流部负责人,只是根据公司负责人杨勇的要求发货和送货,自己从未接触过货款。对于检方提出的逃匿,蒋某民坚决否认,他表示在2006年6月5日以后,自己还在北京用本人身份证办过无偿献血证和银行卡开户,并不能证明他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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