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过程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8月22日下午接受毛某某家属委托,于8月23日上午到看守所会见毛某某,了解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并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经综合分析,于8月25日上午向公安机关寄出《关于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毛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和第三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其只涉及经济纠纷。建议公安机关不要将毛某某呈捕,将其释放;于9月2日再次到看守所会见毛某某并再次到公安机关陈述意见,并于9月10日再次会见毛某某。期间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办案部门陈述意见,意见终得到采纳。
二、案件结果
9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呈捕,对毛某某取保候审,毛某某获得释放,终得在中秋节前回家团聚,与家人共度佳节。
三、办案总结
公安机关将案件呈捕前,是争取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一旦公安机关决定不呈捕,在呈捕期限内将会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工作,经过综合分析,一旦发现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建议不呈捕。在本案中,邓*运律师抓住了最佳时机,通过申请不呈捕的工作帮助毛某某获得取保候审,维护了毛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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