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有的权利包括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
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
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①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②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③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④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⑤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①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②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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