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21号,下称《通知》),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下称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下称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通知》要求,纳税人申报抵免税额的,应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称各局)主管税务所填报《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下称申报单,各局自印);以及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下称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通知》明确,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抵免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的本期数中。本期抵免税额不能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即:11栏本期数不能大于10栏本期数。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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