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国税发[2003]1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统一全省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操作程序,并加强相关数据的统计,我们在总结枣庄、潍坊、滨州等地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市,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或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小规模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均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凭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第四条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有关资料向所在县市区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须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向县市区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第五条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征收率
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后,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和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六条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仅以取得以上提单、运单为依据),作为收入的实现。
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纳税申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货物销售合同;
2、出口货物销售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一式四联,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用于免税核销,第三联交征税机关用作免税证明,第四联退税部门留存)。
二、县市区退税部门对《免税申报表》审核签章后,将第四联留存,作为备案台账,第一至三联交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凭第三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前到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未经申报的出口货物,征收部门一律不得免税。
第八条免税的核销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收齐整月份的免税核销资料后,认真填写《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的免税核销部分内容,及时到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应附送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委托出口的提供);
4、《免税申报表》(第一、二联)。
二、县市区退税部门在对免税核销单证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勾稽关系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经电子信息挂审后,对出口货物免税予以核销,留存《免税申报表》的第二联,第一联退还小规模纳税人。
第九条免税的清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上年度办理的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于3月底前清理上年度全部的免税核销资料,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在3月底以前未收齐免税核销资料的,应填写《免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对未核销单证申请备案,同时写出清算报告,一并上报县市区退税部门。在6月30日以前收齐单证的,可予以核销,否则视同内销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申报补税。
第十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到县市区退税部门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证明,若货物已办理免税手续的,县市区退税部门应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免税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县市区退税部门每月应认真统计本县市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数据,填制《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情况月报表》,于每月12日前上报市级退税机关,市级退税机关应于15日前将本市汇总报表通过广域网上报至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小规模免税报表目录下。
第十二条征、退税部门管理职责
一、征收部门职责
1、根据退税部门签章的《免税申报表》,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办理免税手续;
2、定期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及核销情况进行核实及实地调查;
3、对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核销的出口货物,根据退税部门的补税通知,通知小规模纳税人补税并予以征收入库。
二、县市区退税部门职责
1、负责受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和核销申报,审核出口货物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免税申报表的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并进行电子信息对审;
2、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的审批和核销,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征税部门;
3、负责本县市区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4、负责免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5、负责免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6、负责清算的实施及报表、报告的上报工作;
7、负责做好所辖企业免税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
8、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级退税机关职责
1、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
3、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清算工作的部署;
4、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相关政策的培训工作;
5、负责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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