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条件中哪些情形是不允许的
时间:2024-08-03 14:31:47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离婚的法定因素如下:

(一)如双方存在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并由此引发了严重的婚姻感情裂痕;

(二)如一方施加家庭暴力或者对另一方进行故意虐待乃至遗弃,从而使婚姻关系出现了不可弥补的漏洞;

(三)若某一方持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致使婚姻之间的情感纽带严重受损;

(四)倘若因感情破裂而导致两人之间持续性地分居两年,也属于引导离婚的关键证据之一;

以及(五)除了上述这些情况之外,还有其它可能令夫妻感情走向破裂的情形。

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下是不予许予离婚的:

即在女性处于孕期、分娩结束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的六个月以内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

另外,如果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申请离婚,必须征得军人本人的同意,除非军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不受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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