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而中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则仲裁时效应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
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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