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外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如下: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流程如下:
1、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网上提交人才引进申请人相关材料,经网上预审后,可至现场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现场受理。市、区人才中心依据条件核验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现场受理;
3、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中心自现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政策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审核,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
5、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政务网上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市、区人才中心即打印关于同意国内人才引进人员XX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批复并通过当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
苏州人才引进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1,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2,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3,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4,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5,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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