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后的不满如何救济
时间:2023-05-07 08:51:22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1)民事和行政案件。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意见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3)款对再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明显错误。检察院,是指判决生效的本级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本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议

3。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再次申请的;(2)申请再审判决、裁定;(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再审、不抗诉当事人申请后,又提出申请。再审判决当事人向检察院上诉的时间没有限制。行政诉讼以外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原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一、二审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复核、再审案件,应当附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人对驳回上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上诉;仍坚持上诉的人将被拒绝或通知不再上诉。再审判决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上诉,申请检察意见和抗诉

当事人向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决定上诉没有期限

2。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决定的处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特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规定,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司法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本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可见,法院可以对再审判决作出再审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提出。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再审决定和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的抗诉没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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