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建设单位应支持房屋租赁或买受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此外,建设单位可以向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进行质量追溯。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应负有哪些责任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以下责任:
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4、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商品房交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交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验收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有消防证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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