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当中的任何一方为维系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须执行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此等行为效力将延伸至夫妇俩的双方。这项规定并非单纯划定债务责任。它意味着,当债务人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引发的债务问题出现时,原则上可视为夫妻共有债务,故债权人有权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债务方配偶的权责。然而,此项条款亦设定了特例,即若夫妇中的某一方与债权人间存在额外的协议,则此种协议可防止债权人向善意第三者追索。这便是指,若债务方与债权人之间有明确约定,表明债务仅由债务方一人承担,同时债权人知晓此一约定,这时债权人便无权起诉债务方的配偶。在实践操作层面,涉及到是否能够起诉债务方配偶的话题,还需依据债务特性、债务产生之具体情境以及是否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若债务5确实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标准,且未有其他额外约定,那么债权人便可行使权利,起诉债务方的配偶。反之,若债务并不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存在其他约定,那么债权人可能就无法提起诉讼,追究债务方配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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