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交易双方中的卖方有意对其待售房产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刻意掩饰,使购买者无法得知,那么买方便有权向该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索赔请求;若该等质量问题已然严重影响到租赁居住条件,买方甚至还有权撤销该份租房买卖合同。
2.即使该物业存在质量瑕疵,只要卖方已经将所有质量问题如实告知给购买者,或者购买者在购房之时即已知晓这些潜在的质量瑕疵,卖方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对于那些隐藏于表面之下的房屋质量问题而言,例如并非因为卖方自身在装修或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质量缺陷,而是由于物业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卖家事先其实已知情并且故意隐瞒这一情况,否则卖方同样无需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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