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董事会与理事会所具有的权力和职责
时间:2023-09-03 06:30:29 4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学校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决策机构,具有多项职权,包括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学校管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民 办 学 校 董 事 会 或 理 事 会 职 权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活动,聘任校长,处理学校内部的校外事务等。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制定以章程方式规定的议事规则,报审批机关备案。因此,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管理委员会和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具有广泛的职权,但两者职权有所区别。学校管理委员会具有聘任和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筹集办学经费等职权,而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则具有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活动、聘任校长等职权。此外,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还应当制定以章程方式规定的议事规则,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因此,两个机构的职权和职责不同,但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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