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后“消极侦查”的,是一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消极侦查”是一种提供便利的行为。构成该罪的手段有两种:即通风报信与提供便利。“消极侦查”是一种“立而不查”、“立而假查”的行为。由于它的“消极”,也就决定了它不是通风报信而是提供便利。初看起来,“消极侦查”是一种不作为,难以和提供便利这种以作为方式表现的手段相联系,但一作认真分析,即可看出这种不作为实属作为:因为“消极侦查”的前提是已立案。立案是一种作为,是侦查的开始。立案并开展侦查是作为,立而不查和立而假查是不作为,这是相对侦查工作而言的;相对于帮助逃避处罚而言,立而不查和立而假查则是一种作为。因为立案后,配以不查或假查,才使得其能够逃避处罚,也即有了立案这一作为,才阻碍了其他有查禁职责的人员对该行为行使查禁职责,才使犯罪分子有了逃避的便利。
二、“消极侦查”的目的是帮助逃避处罚。立而不查或假查,造成的结果就是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形成真空,形成在“消极侦查”期间无人对此行使职责,使得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打击,而这种结果的出现,是“消极侦查”行为实施者所明知的,因此,完全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三、“消极侦查”构成犯罪的期限。侦查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强制措施中,取保候审的时间属最长,为一年,若超过期限应解除。措施的解除是侦查工作结束的主要标志,一般情况下,也即意味着案件的了结。因此,“消极侦查”构成犯罪的期限以一年为宜,即在立案侦查后一年内不侦查或假侦查的,应追究刑事责任。郑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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