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是证据保全制度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指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近年来,我国虽然先后在《海事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从而填补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但由于该制度目前只能在知识产权纠纷和海事纠纷中使用,而对于其他民事纠纷的诉前证据保全只能采用证据保全公证,尚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一、什么叫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
三、证据保全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2、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
3、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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