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但是夫妻互相扶养是法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出何种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现实中,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若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如果离婚,原夫妻双方就不再负担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
一、夫妻扶养义务需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扶养义务需要注意的事项: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为前提。
2、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即以一方有能力扶养和另一方需要扶养为限,与债务的履行存在严格区别。
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不得以约定的形式改变它。
4、夫妻间的扶养即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同于国家扶助、社会扶助,后者的权利义务是单向的。
5、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
6、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亦不能免除其扶养义务的承担。
二、抚养关系与扶养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意义上的扶养关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中又是都适用“扶养”,其“扶养”属于广义的。基于此,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总体上,我们应按广义的“扶养”来理解,在具体的亲属关系中,则不妨分别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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