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扶养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
时间:2023-07-07 14:11:00 4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相互扶养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其给付抚养费。夫妻之间有的义务包括实行计划生育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等。

一、相互扶养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

相互扶养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二、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

夫妻之间有的义务如下:

1.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3.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4.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

三、婚内不履行夫妻义务怎么处理

可以进行双方沟通,或是一方进行诉讼离婚。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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