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什么是隐私
隐私为公民不希望社会外界知道的一种个人客观情事,如为社会外界所知晓,则会因为世俗观念、偏见等因素,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或不为该公民周边社会所接纳,会使其陷于极端困苦,孤立无援的境地,成为被社会所抛弃人员。且这种不愿为他人知晓或不愿、不便被他人干预或者是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论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情事,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在以披露隐私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诉讼中,被告并不能以所公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甚至是披露所涉及的内容越真实反而越糟糕,越会侵权,损害后果可能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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