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一房二卖"的情况时,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主要包括协商、仲裁以及诉讼三种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费用,并得到适当的经济赔偿,同时还可以进行追偿,向销售方提出不超过已支付购房贷款数量一倍的赔偿要求。然而,如果销售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员,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仅能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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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