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成都市西楼,地址:成都市西楼。委托代理人:吴天一,四川奥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万元工程款。责令被告返还预付款50万元。被告被判令承担延期开工损失及违约金一万元。这三项合计一万元。4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01年12月18日和2002年1月8日,原告和被告分别签订了“巴比伦”花园城项目建设安装工程合同(见附件1)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见附件2),其中约定被告将“巴比伦”花园城安置在一环路北三段17-23号,合同总价2800元花园城,承包给原告。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年2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2月19日。合同期总日历天数为365天。同时,双方还约定原告垫付的工程建设费为100万元,原告垫付至工程造价1400万元后一周内,被告开始支付工程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12月21日、2002年1月18日、2002年2月10日分三次向被告支付工程建设申请费50万元(见附件3、4、5),组织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按合同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完成了包括配电室在内的工程,售楼部和施工现场按照被告人程某的要求临时设计了其他120万元的工程量(附件6),准备正式开始各项准备工作。在约定的2002年2月10日开工日期后,被告迟迟未提交和完成有关施工图纸、资料和开工手续,原告也从未收到工程开工通知。直到6月,原告才得知被告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17-23号的拟用于工程建设的12亩土地于2002年12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附件7)。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建设费,支付预付款,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被被告驳回。为此,我们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真诚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成都**建筑工程公司
2002年10月29日
附:1。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费收据。工程费收据。工程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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