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恒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22:34:16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1年2月19日,广州市恒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突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声称其与广州市合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富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约定由其承包合富公司兴建的又一居花园第一期工程的全部土建项目,包干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98元,上述工程建成后已取得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并交付合富公司使用,广东省建设银行已核定整个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为46817.89平方米,工程总造价46724254.22元,而合富公司仅支付了7329896元,恒建公司据此向合富公司索要工程余款39394358.22元。

广州市中院受理本案后,于2001年3月20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合富公司在庭前交换证据结束后,于2001年8月3日委托吴雪元、赵耀斌两位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人,代理出庭参加诉讼。

我们接受合富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展开了前期的证据收集、编排整理工作,主要有:①对原告恒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35份书证逐一清理、核对,说明是否认可的依据,并按证明对象加以分类编排,以分析和确定对方起诉的意图和依据;②到广州市工商局调取了涉案多家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以确定其与原告、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③对合富公司已向法院提交的25份书证重新分类编排,以理清我方的应诉思路;④收集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类似案例,作为我方抗辩的法理依据。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对本案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已有了大致的掌握,经过反复分析推演,我们向合富公司出具了一份详细的法律分析报告。在该法律分析报告中,我们首先详细陈述了本案的真实情况,继而分析了原告恒建公司起诉的意图、依据和可能采取的手段,最后明确地提出了我们的应诉策略和具体方案。

本案的真实情况与恒建公司向法庭陈述的完全两样:事实上,合富公司只是又一居花园项目名义上的发展商,恒建公司也只是该工程挂名的总承包人,根本没有进行实际施工,更谈不上索要什么工程款。本案的关键人物是黎容桥,他利用自己控制的增城市富溢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溢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洋实业公司)等多间公司和自己的多重身份,利用其掌握的又一居花园工程发包权和对施工单位的选择权,先是假手合富公司将又一居花园工程发包给恒建公司,再与恒建公司以《恒建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非法转包方式,以给恒建公司3.57%的代扣营业税和3%的管理费的好处,将工程全部返包给了自己。也就是说,黎容桥的溢洋实业公司既是又一居花园的出资者之一和施工单位,又是又一居花园建筑工程的实际发包方和实际承包人。整个又一居花园工程实际上均由黎容桥控制的溢洋实业公司施工完成,而全部的工程款,也早已由合富公司直接支付给了溢洋实业公司。恒建公司只能向溢洋实业公司收取3.57%的代扣营业税和3%的管理费,根本无权向合富公司索要什么工程款。由于黎容桥及其属下公司尚欠恒建公司90多万元管理费就玩失踪了,恒建公司才把合富公司推上被告席,并避开90多万元的管理费而索要3939多万元的工程款。我们向合富公司建议:本案应该采取单刀直入,先发制人的应诉策略,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向法院无所顾忌、原原本本地讲明讲透,紧紧抓住工程款已经支付给实际施工单位──溢洋实业公司这一点,请求法院认定黎容桥、李月扬(溢洋实业公司总经理)与恒建公司签订的《恒建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和合富公司与恒建公司订立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均为无效合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原则驳回恒建公司的无理起诉。合富公司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我们向法院递交了《民事答辩状》后,法院决定追加溢洋实业公司、黎容桥和李月扬为本案的第三人,并对失踪的黎容桥实行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两个月的公告期后,法院于2001年8月7日和10月8日两次开庭审理本案。

果不出我们所料,恒建公司在法庭上抓住自己是与合富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这一点大做文章,非但不承认其将工程转包给黎容桥和李月扬,还声称全部工程都是自己施工完成的,从来不知道也不同意合富公司将工程款直接付给溢洋实业公司。李月扬则当庭表示自己只是为黎容桥打工的,对整个工程的内幕一点也不知情。针对恒建公司的辩解,我们举出了大量的书证一一给予了针锋相对的反驳。例如,恒建公司说自己没有私自转包,我们举出恒建公司与黎容桥、李月扬签订的《恒建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予以反驳;又如,恒建公司说全部工程都是其施工完成的,不同意也不知道合富公司将工程款直接付给溢洋实业公司,我们就举出恒建公司给合富公司和溢洋实业公司的承认其没有施工,且同意由合富公司直接拨付工程款给施工队伍的信函,予以反驳。

诉讼过程中,法院曾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我们考虑到官司虽有相当的把握,但考虑到合富公司需恒建公司开发票、也确应付约90万元开发票的管理费,故赞同以调解方式解决双方的分歧。我们多次主动与恒建公司进行协商,还起草了几稿调解方案,但最后终因恒建公司要价太高而作罢,这也造成法院开庭半年多后仍未能判决结案。

2002年6月底,法院通知我们准备同年7月10日进行第三次开庭。但就在计划开庭的前一天下午,法院突然又通知说恒建公司已申请撤诉,故暂不开庭。2002年8月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下达(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000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恒建公司撤回起诉。至此,本案以合富公司全面获胜而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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