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3-06-06 19:43:41 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认识。排污费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运用经济手段控制环境质量的一种特殊“税收”形式,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期足额征收排污费,能够从经济机制上促进单位和个人进行污染防治,增强城市治理和改善环境的经济实力。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企业还是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要自觉按国家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原则,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今后对各排污单位排污费的征收,都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排污申报登记、核定等法定程序进行。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征收排污费工作中,要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和协商收费。

三、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征收行为。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审批制度,实行政务公开,不得擅自设立排污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排污费要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缴款方式。征收排污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四、从2004年1月1日起,排污费实行属地征收。县(市)环保局征收的所有排污费,除10%上解中央财政外,10%上解市级财政;城市区原有的排污费帐户予以取消,城市区环保局征收的排污费统一进入市财政排污费专户。市级财政与县(市)区排污费的解缴和结算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

五、加强对排污费使用的管理。市级直接征收的排污费除按现行规定上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外,主要用于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污染整治,不得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对截留或挪用排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依法处理。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六、环保系统的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将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机关、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和宣传教育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

七、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积极支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排污单位应按下达的排污费征缴通知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对逾期缴纳排污费的,环保部门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拒缴、拖欠排污费的,要依法强制征收。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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