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40)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在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你若之前在异地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可将原参保地的医保关系转移至杭州,如果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的,可在办理本市职工参保手续的当月起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如果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可在办理本市医疗参保手续的次月享受本市工作医保待遇;
如果在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或之前未参加过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在本例本市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并连续缴纳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以个体工商户企业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雇主及其雇工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按本市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
普通门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1000晕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2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包括定点零售店购药),个人承担2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1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14%。
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及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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