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不滚存、不累计。
(二)特定门诊项目医疗待遇
1.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5)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肾脏及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排异治疗;
(6)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7)患慢性丙型肝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2.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
(1)急诊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为1000元。每一社会保险年度计算一次。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基本医疗费用合并到住院医疗费中,按相应的住院起付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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