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处理办法的批复
时间:2023-06-09 21:06:57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京劳社养复〔2009〕224号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已退休人员变更用工形式、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参加工作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后基本养老待遇问题的请示》(门劳社险字〔2009〕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退休人员变更基本信息后,涉及基本养

京劳社养复〔2009〕224号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已退休人员变更用工形式、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参加工作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后基本养老待遇问题的请示》(门劳社险字〔2009〕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退休人员变更基本信息后,涉及基本养老待遇的处理办法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原工商业者身份信息变更问题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有关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以及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有关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其身份信息一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应按变更后的身份信息核发基本养老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退改离人员身份信息变更问题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之月,改变其原工资”的规定,退改离人员从组织批准之月起,按变更后新的基本养老待遇及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发放,不补发。

三、关于其他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问题

本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以外的其他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时,从有关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信息的次月起,按变更身份信息重新核准后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待遇,此前的差额部分不再补发。

此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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