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彩礼能要回,但是只能够在具有以下情形才能要回:1、双方未领结婚证;2、双方已经离婚了但是在婚姻期间内没有共同生活的;3、双方离婚了并且婚前给付的彩礼使得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能要回彩礼。
浅谈结婚彩礼的五个特点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
(2)从给付金钱的数额或者实物的价值上进行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
(3)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4)彩礼给付、接受的主体往往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给付方包括男方及其父母兄姐,接受方同样包括女方及其父母等近亲属。
(5)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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