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条件如下:
1、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拥有的十项权利
你作为一个投保人,是否知道自己拥有的十项权利?
1.当业务员拜访你时,你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
2.你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你决定投保时,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3.在填写保单时,你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
4.当你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也可要求业务员带你到保险公司付款。
5.投保一个月后,你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
6.投保后一定期限内,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而定。
7.如因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导致居住地发生变迁,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迁移,以确保能享有持续服务。
8.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你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
9.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10.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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