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包括哪些种类
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1.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
2.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什么时候会有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
1.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2.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3.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4.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二章 法律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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