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有: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鲁地税四[1997]6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市地反映对农村乡村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征收教育附加问题上执行不一致,有的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有的不按“三税”附征教育费附加而及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要求予以明确。根据省委、省正义鲁发[1994]12号印的发《山东省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3%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不缴纳“三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销售收入的4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由乡财政所征收”的规定,现对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明确如下: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依照“三税”税额的3%计征教育费附加;对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农村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由地税部门依照其销售收入的4计征教育费附加。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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