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违反法律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辩护人不是完全的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目的、承担诉讼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职责),并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和主要诉讼参与人。在我国,辩护人不是诉讼主体,理由在于:
1、辩护人在法律上不承担案件的处理结果。辩护人作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执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审判进程和结果,然而他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结果均对之不产生法律上的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正是基于此,法律才没有赋予辩护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2、辩护人对能否参加刑事诉讼没有决定权。在特定案件中,检察、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而辩护人只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才能参与诉讼,同时辩护人能否继续参加诉讼也不由自己决定而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其继续辩护,他即失去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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