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拆迁公司不是拆迁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被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房屋征收的单位不得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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