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直接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的一方有权依照离婚协议的规定向未能履行相应义务的另一方提出抚养费用的主张。
倘若协商无果,该一方可进一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子女抚养费的支持。
法院所做出的裁决效力极高,若是对方仍未积极履行,审判机关可据此裁决并向其施加法律压力以促使其履行责任,同时,抚养责任方亦可根据离婚调解协议或离婚判决书中所列的相关服务费用条款,对未完全履行抚养费用支付义务的一方进行催讨行动,若仍然得不到解决,他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此保障自身权益,当然,这并不排除抚养责任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加子女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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