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建筑合同违约工程违约金应赔偿多少为宜?
法律政策咨询
我公司建筑承包方与发包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方(发包方)通知我方进场施工。进场施工4个月,施工的当地政府房产局因调整规划,通知甲方停止施工,甲方又通知我方停止施工,给我方造成劳务、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等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政府随意调整规划导致甲方的原因使合同违约。
请问:
1、我方如何向甲方索赔损失?5千万的工程违约金应赔偿多少为宜?
2、在建工程,政府随意调整规划,朝令夕改,出尔反尔,政府有没有责任?我们怎样和甲方共同和政府讨说法?
3、我们得不到正常索赔,尽管政府调整规划,我方不退出施工现场受法律保护吗?
律师回答:
本案中尽管是政府行为导致工程停止施工,但是你们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你们有权要求发包方赔偿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以合同约定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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