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固定资产核算准则的不足之处
改进后的固定资产核算相关准则,放宽了某些限制性条件,灵活性增强,更加具有指导性。这必然导致会计人员在进行实务操作时的主观性增强。因而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但若企业具有不良意图或会计人员职业能力较低,很容易使会计准则的漏洞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固定资产确认的价值标准不明确
我国企业中的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寿命大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取消了原有的价值判断标准,就容易导致企业对“固定资产”和“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划分不明确。且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采用摊销的办法计入损益,这很有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
CAS4未明确规定各种类型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这为企业进行盈余调节留出了很大的空间。并且企业至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复核,只要有证据证明与原估计有差异时,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从而对业绩进行调整,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三)减值准备“一刀切”的做法不可取
以下通过一个例子阐明此观点。
[例]**集团为我国境内的一家上市公司,2004年1月1日成立并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成立之初,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生产经营期间无固定资产增减业务发生,按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20年,无净残值。该公司境内财务报告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编制,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境外财务报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境内外固定资产期末计价均采用成本模式。
(1)2004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为456万元;
(2)2005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为450万元;
(3)2006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为415万元;
(4)2007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境内外各年财务报告项目金额见表1。
从该例可知,由于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不得转回,造成企业境内财务报告中的资产减少,利润减少,这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该规定却与客观性原则相背离。如果某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及升值的情况均属实,且固定资产价值波动较大,势必会使境内外财务报表数据产生更大的差异,这将十分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客观反映以及我国会计国际化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减值一律不得转回这一做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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