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移或隐匿的行为是否涉嫌偷税?
时间:2023-07-07 18:36:22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是偷税。纳税人隐瞒或者销毁账簿,即偷税漏税、伪造、变造记账凭证。

还有就是故意在他的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少列收入。

或者采取一些虚假的纳税申报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不如实上报或者不申报的,超过定额后不申报定额调整的,视为偷税处理。

对偷税行为应如何处理

(1)偷税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实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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