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与区别
时间:2023-08-13 15:22:18 2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诉讼地位不同

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参诉方式不同

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3、争议的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如何区分被告与第三人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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