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依然对孩子有探视权,这是受法律支持和保护的,在与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和孩子本人沟通协商之下,是可以与孩子见面、联络、短期同居等等的,亲子关系是不会随着婚姻结束而消散的,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依然对孩子有教育、抚养、保护等义务和权利。只要是孩子愿意、且有利于他成长的,都是被允许的。
改孩子抚养权一方不去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改孩子抚养权一方可以不去。如果男女中的一方在到法院更改孩子抚养权的时候没有到场,那么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宣判。因为缺席判决和对席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院会向缺席方宣告判决和送达判决书。如果缺席方下落不明又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法也无法送达的,那么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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