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怎么承担
时间:2023-03-16 10:32:09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切实保障持票人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介绍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保证债务人才开始履行。这称为保证债务的补充性,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是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保证人被要求履行保证债务时,即享有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得要求债权人,首先向主债务人即保证债务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在债权人未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奏效之前,拒绝履行保证债务。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票据保证债务不同于一般保证债务,是一种法定的连带保证债务,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因而,对于票据保证人来说,也就不享有一般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者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存在票据保证的情况下,票据债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选择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直接向票据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而无须首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当然,在票据保证人受到债权人的请求时,也无权要求其首先向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催告或请求强制执行,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完全处于同一地位,而两种责任则是连带责任,具有同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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