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票据上可以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
一、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常用的一种信用工具,也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银行汇票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商业主体;汇票是付款人在银行存了钱,银行才开票。而承兑汇票,就算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以进行支付,银行也会让付款人先进行透支,再进行追偿。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不需要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要承兑。
二、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人有连带责任吗
商业承兑背书人有连带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商业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负有连带责任。
三、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有:如果明知是伪造或变造的汇票,还继续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还进行诈骗,出票人签发无资本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产的行为。还有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并将汇票或者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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