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支付费用且败诉的案件,委托人所缴纳的律师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应予以退还。
律师所收取之费用,是对其在受托代理诉讼业务时所需承担的职业责任的合理补偿。
既然作为事先约定的报酬,那么律师投入时间和精力协助处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自然有权利获取与其付出相对应的价值,而这跟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并无关联性,但需注意的是,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情形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