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主动承担全责的风险
时间:2023-07-03 21:05:50 24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承担全责就是承担所有因事故而产生的损失,由此连带的就是扣分和行政处罚。交通法规规定的全责情况有: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会有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撞死人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就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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