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是限于一般经纪合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合同诈骗罪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第(一)至(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合同诈骗方法后,第(五)项以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概括性语句作出了规定。立法者的目的之一可能是为了适应以后经济的发展,保持该法的稳定性,但在另一方面,也给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疑难。其他方法究竟是哪些方法呢笔者认为,只要符合利用合同诈骗这一客观本质特征,任何方法、手段都是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方法的。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大致可以归纳为这样几种: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
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3.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的;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等等。
实践中,要注意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有关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区别开来。前者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后者则可以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注重的是以合同形式为掩盖外衣,后者则未体现利用合同的客体本质特征。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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