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股权转让的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即计划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和审计完成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对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整理、评价执行审计业务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在股权转让的审计程序中,需要进行资本公积的审查。具体来说,需要编制或取得资本公积明细表,审查实收资本的存在性,审查实收资本记录的完整性,审查实收资本业务是否作了充分揭示,审查实收资本业务的合法性,审查资本分类的合理性,审查资本业务账务处理的准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全文8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