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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存制度有哪几类?

2023-01-07 34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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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存货盘存制度有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度两类。永续盘存制也称账面盘存制,就是通过设置存货明细账,对日常发生的存货增加或减少,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在账面上结算各项存货的结存数并定期与实际盘存数对比,确定存货盘盈盘亏的一种制度。永续盘存制可以通过存货的明细账记录。随时反映某一存货在一定会计期间内收入、发出及结存的详细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与控制。但是,相对于定期存制而言,永续盘存制下存货明细账的会计核算工作量较大,尤其是月末一次结转销售成本或耗用成本时,存货结存成本及销售或耗用成本的计算工作比较集中;采用这种方法需要将财产清查的结果同账面结存进行核对,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下还需要对账面记录进行调整。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是指会计期末通过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确定期末结存数量的方法。就是以期末具体盘点实物的结果为依据来确定财产物资的结存数量的方法。该方法是在期末通过盘点实物、来确定财产物资结存数量,并据以倒算出发出数量。具体做法是:平时只登记财产物资收入数,不登记财产物资发出数,期末通过实地盘点,确定结存数量,并倒挤发出数量及金额,完成账簿记录,使账实相符。 实地盘存制的优点是核算工作比较简单,工作量较小。 缺点是手续不够严密,不能通过账簿随时反映和监督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反映的数字不精确,仓库管理中尚有多发少发、物资毁损、盗窃、丢失等情况,在账面上均无反映,而全部隐藏在本期的发出数内,不利于存货的管理,也不利于监督检查。因此,实地盘存制只适应数量大、价值低、收发频繁的存货。 与永续盘存制比较没有安全性。 实地盘存制的适用范围一般只是用于核算那些价值低和数量不稳定损耗大的鲜活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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