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包庇亲人犯罪事实构成犯罪吗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及时有效的惩治违法犯罪,法律是鼓励举报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可见,“任何”之中也包括亲人举报。
但是,在亲情伦理上,大多数人的内心仍然是排斥亲人举报的。因为家庭是每一个人最能放松,也最具有安全感的港湾,亲人之间相互举报势必会给家庭成员间带来信任危机。作为我国古代法律重要原则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就是因其以中国人认可的人伦亲情为基础,才获得了长久的生命力。虽然现代法制并不坚持“亲亲相隐”,但现代法制亦不排除从人性与伦理价值的层面分析和考量法律问题。
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就有“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在司法上,亲人的举报行为属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自首,有利于其从轻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例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前述醉驾案件的周某被判决缓刑就是依据了相关规定。
如今,我们固然承认“亲亲相隐”对于稳固和睦的家庭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价值。但这与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遇到违法犯罪时,收集、举报亲人没有设防的违法犯罪言行,还远远谈不上是一种人伦之殇。喝酒不开车,开车不打电话,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还是对自己家人应有的责任感。举报交通违法犯罪,不能用传统的家庭伦理标准来判断对与错。
不举报,或许有人觉得会涉及另外一项罪名——包庇罪。其实,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行为,主要指自己向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出具口头或书面的假证明,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而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尽管举报亲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亦体现出公民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但对于举报,法律毕竟没有规定不举报的责任,亲人间的举报更应该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能够过度干预。综合来看,举报亲人不应是第一选择,而是穷尽其他方法之后的最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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