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乱执法,可以向城管的上级单位进行投诉。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其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际结合部地区城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文号:沪城管执〔2007〕11号
发布日期:2007-5-17
执行日期:2007-5-17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市城管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区际结合部地区城管执法工作,现就有关执法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在区际结合部地区,相邻区县街道(镇)地区的城管监察队伍都要跨前一步,加强结合部地区的城管执法巡查工作。凡是以道路与河道作为区际结合部的,该结合部的道路、桥梁作为相邻两区共同的执勤执法管理责任区范围。
二、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要建立健全区际结合部的城管执法协调工作机制,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订联动、协调工作制度。
三、市城管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区际结合部地区的巡查。对问题突出的区际结合部,要督促和会同相关区城管执法局(大队)制订整治方案,开展执法整治。同时,要督促和会同相关城市管理部门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果。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沪建管(2002)第0398号文《关于明确区际结合部苏州河桥梁桥面综合执法管辖权的通知》停止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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